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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2008年1月31日逝世,享年2岁?
2007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和信产部突然发布一纸《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国内正处于高速膨胀中的网络视频业引爆了一枚威力巨大的炸弹,从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助飞网络视频产业。但现在,视频产业首先遭遇了一个生存现实问题,在“国资控股”等成行业政策出台之后,视频企业应该如何调整,如何走一条全新的生存道路?
层层迷雾中,已有视频从业者萌生去意。一家视频网站高层人士对记者说,自己正在寻找买主,否则只能关门大吉。因为自己所在视频网站实力来说,将很难通过1.31的生死令。生死令符 国资控股成硬性规定
《规定》几乎不需要费力解读,它清晰地描述着:“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最具爆炸性的一条,是《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条——“(经营企业)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 位”。也就是说,在《规定》正式执行的2008年1月31日之后,企业想要合法地经营互联网视频业务领域,必须拥有国资控股的身份。
在2007年,国内视频网站飞速发展到400多家。有研究报告表示,2010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整体收益将会达到34亿元,比去年内地电影票房总和33亿元还多。视频产业由此迅速成为网络经济的新增长点。
那么,哪些网络视频网站符合“国有控股”这样的行业规定呢?严格来说,即便是目前市场上风头最近发展最迅速的视频网站都不符合这项规定。据记者了 解,目前从事视听节目服务的,大多数是由风险投资注入的民营公司,这其中包括所有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电视还有门户网站,他们都是依靠风险投资发展起来,几 乎没有一家能达到“国资控股”要求。
“《规定》出台前不久,有关部门还曾组织视频从业者集中培训,并要求各家视频网站上交各种材料,但对于‘国有独资、国资控股’的要求,丝毫没有提到过。”一家网站视频负责人对记者说。
人们普遍担忧,这些规定,仅仅是针对1月31日后申请成立的互联网视听企业,还是包括目前所有的视听企业?如果1月31日前这些视频网站没有完成 “国有控股”,是不是只有关门大吉?“国资令”会不会对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互联网视频产业造成一定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规定》含糊 上载一个电视片花都需取得许可证
视频产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近两年,得益于个人视频内容上传等,视频产业迅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同时,由视频节目转载引发的版权纷争,一 直都限制着视频网站的发展。而部分被定性为恶搞大片、红色影视剧的视频短片的出现,给监管部门也带来了极大的触动,并随之有了《规定》的出台。
问题在于,这些规定的概念大多是含糊不清的,并无明细的实施细则——事实上,这正是《规定》目前造成巨大争议的根源。
在这些问题面前,即便是视频产业从业者目前也无法清晰回答。连日来,记者就《规定》的出台采访了国内多家主流视频网站,大多数视频网站都表示,由于目前细则解读未出台,因此网站采取了观望态度,但几乎所有视频网站高层都明确表示高度关注此事。
优酷网CEO古永锵表示对媒体唯一能说的就是自己的态度,坚决拥护政府部门的政策。优酷网负责媒体联络的初蒙对记者说:“我们也在积极联系政府部门,但广电总局还没有给我们任何回答。”
古永锵对记者说他也注意到了《规定》中另外那些普遍引人注目的内容,比如“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据记者了解,现在的视频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直接提供内容服务,另一种则是只提供内容上传平台。按照《规定》,虽然这两种服务形式都在被重新审查之列,但如果按照当前含糊的定义,视频服务企业对于网友上传内容的审查也不能有丝毫差错。
也就是说,视频企业实际上连转播一个电视片花都必须要取得许可证。无疑,这成了视频服务企业的一道紧箍咒。
针对这份《规定》的概念疑问还不止一个,比如什么是“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那么,网友关于民生的自发报道,转载哪怕来自CCTV的一段新闻,算不算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实际上,就连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目前也尚不清晰。按照《规定》所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如果“节目”是广电针对企业的专业术语,那问题不大,电视剧、电影等节目的互联网传播有明文规定应该由广电总局进行管理。“但如果是指宽泛的互联网视频,还应属于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文化部等多家共同管理的范畴,”新闻总署一位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至此,有关《规定》的层层迷雾,笼罩在人们的心头。广电总局将成主要解释者 。
2008年1月7日,记者向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发去采访传真,但截至本报发稿时止,并未收到广电总局采访回复。
记者另外致电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接听记者电话的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一切以广电总局和信产部官方网站公布内容为准。”随后挂断了电话。
信产部办公厅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哪个部门领头制定发布的政策法规,解释的权力就归谁,“你可以去问广电总局。”
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曾独自颁发过颇受争议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或称“39号令”),但此次却是和信产部联手下发此《规定》。
信产部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说,信产部不过是在《规定》中负责企业资质的审核,真正视频节目的监管和通过则由广电总局负责。也就是说,“生死大权”掌握在广电总局手中。
通过渠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电总局人士接受了记者采访。他笑称这段时间广电新闻发言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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